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9年6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24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