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蕭慶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蕭慶宏)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等伍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蕭慶宏)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竊盜等
5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未執行完畢,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是以,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9條之1施行前,而無但書所定情形者,仍應適用修正前即83年1月28日增訂公布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即仍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及假釋期滿之期間。」(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五罪(其中編號1、2、3、5所示四罪,業經本院83年聲字第7號裁定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8月)之執行,於82年10月20日起算執行至90年8月4日執畢(縮短刑期22日後至90年7月13日止);惟於85年7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但因於假釋中即85年11月間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86年12月
1日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87年2月4日遭報准撤銷假釋,遂於87年5月16日又再發監執行上開假釋殘刑4年11月12日(刑期自87年4月15日起算至92年4月27日止,但因中間借毒品案之勒戒、戒治等處分,故執畢日期延至92年9月24日),嗣又接續合併執行如附表二所示二罪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即自92年9月25日起至103年2月21日止),而至今仍在監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台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81年偵字第23451號等25宗卷(含87年執更字第1017號等執行卷)查明屬實,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五罪之假釋殘刑4年11月12日,因接續合併執行附表二所示之二罪至今(即仍在監),即無從論以其已於92年9月24日執行上開假釋殘刑完畢。換言之,聲請人之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五罪,應以尚未執行完畢論,自應准許聲請減刑(按本件減刑係受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而非檢察官聲請,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就減刑後之附表一編號1、2、3、5等4罪合定其應執行刑,合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齊椿華附表一┌────────┬───────┬───────┬───────┬───────┬───────┐│編號│1│2│3│4│5│├────────┼───────┼───────┼───────┼───────┼───────┤│罪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吸用化學合成│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罪│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3年│褫奪公權2年│├────────┼───────┼───────┼───────┼───────┼───────┤│犯罪日期│81年12月22日、│81年10月27日│81年11月13日│82年9月15日至│81年7月間至│││82年1月9日│││82年10月7日│81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署│高雄地檢署│台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高雄地檢署││年度及案號│82年度偵字│81年度偵字│82年度偵字│82年度偵字│82年度偵字│││第3339號│第23451號│第3927號│第21552號│第308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高雄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事├────┼───────┼───────┼───────┼───────┼───────┤│實│案號│82年度上易字│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易字│82年度訴字│82年度上訴字││審││第1179號│第1753號│第1913號│第5051號│第2363號││法├────┼───────┼───────┼───────┼───────┼───────┤│院│判決日期│82年6月22日│82年6月22日│82年6月25日│83年1月20日│82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高雄分院│高雄分院│││高雄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上易字│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易字│82年度訴字│82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第1753號│第1913號│第5051號│第2363號││├────┼───────┼───────┼───────┼───────┼───────┤││判決確定│82年7月21日│82年8月24日│82年8月15日│83年2月28日│82年9月14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刑法│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321條第1項│第216條│例│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條例│第15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後宣告刑(減│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有期徒刑1月15│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刑後徒刑、拘役或││日│日│褫奪公權1年6月│15日││罰金金額或褫奪公│││││褫奪公權1年││權期間)││││││├────────┼───────┼───────┼───────┼───────┼───────┤│備註││││││└────────┴───────┴───────┴───────┴───────┴───────┘
附表二┌────────┬───────┬───────┬───────┬───────┬───────┐│編號│1│2││││├────────┼───────┼───────┼───────┼───────┼───────┤│罪名│搶奪罪│盜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87年2月6日、│87年1月6日││││││87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署│高雄地檢署│││││年度及案號│87年度偵緝字│87年度偵字││││││第59號│第11185、15358│││││││號││││├───┬────┼───────┼───────┼───────┼───────┼───────┤│最│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87年度訴字│87年度訴字│││││審││第303號│第2681號│││││法├────┼───────┼───────┼───────┼───────┼───────┤│院│判決日期│87年6月11日│88年5月25日││││├───┼────┼───────┼───────┼───────┼───────┼───────┤│確│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87年度訴字│8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2681號│││││├────┼───────┼───────┼───────┼───────┼───────┤││判決確定│87年8月20日│88年6月14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懲治盜匪條例││││││第325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合減刑要件│不符合減刑要件│││││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