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9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補正提出之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載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94年3月3日至清償日止」與聲請狀及本票影本所載內容不符(聲請狀及本票影本均未載明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到期日為何?
二、若正確之系爭本票並未載明到期日,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