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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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6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