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仲雄 被告誌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先於民國94年6月10日通知於收受通知10日內補正,未為補正,嗣再於94年8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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