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兆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息棟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615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兆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棟公司)之負責人楊息棟(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明知兆棟公司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菸酒進口業,但尚未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前,不得開始經營輸入菸酒,竟於民國92年3月間起,以每瓶新臺幣(下同)60元之價格,自韓國進口真露山燒酒,並以夾帶於進口泡菜類食品報關之方式,輸入上開私酒合計268瓶,再以每瓶70元價格販售予新竹市○○路○○○號韓珍館小吃店負責人 張錦泰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為警於92年8月21日,會同新竹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在韓珍館小吃店內扣得真露山燒酒16瓶(其中1瓶已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用於化驗)、統一發票暨出貨憑單,復持搜索票於92年9月12日至被告兆棟公司營業所在地臺中縣太平市○○里○○鄰○○路○○○號,起出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銷貨資訊明細分析表等件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兆棟公司所為係涉犯89年4月19日制定公布之菸酒管理法第49、46條規定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兆棟公司之營業所在地係在臺中縣太平市○○里○○鄰○○路○○○號1樓,有臺灣省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一紙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兆棟公司代表人之輸入私酒行為犯罪地係在基隆,亦經本院函詢受被告委任為被告辦理自韓國進口泡菜類食品報關事宜之傑美報關有限公司,該公司於94年5月17日函覆該進口之泡菜類食品係由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進口,有該公司之說明書1紙在卷可稽。綜上,被告兆棟股份有限公司之住所及犯罪行為地,均非屬本院管轄之範圍,公訴人逕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首開規定自有未合,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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