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委任授權書之法律關係涉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慈恩一村2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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