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妤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二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09年7月15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處,雙方因故生有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擦傷、上背擦傷、雙側前臂及上臂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10年3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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