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賴哲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嫣嫣 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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