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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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張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