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原告 劉天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使眉睫即 陳瑜飛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6,800元、押金3萬元,合計6萬6,800元(計算式:
36,800元+30,000元=66,8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工資3萬6,80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6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36,800/66,800×2/3=63
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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