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61號原告 江坤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順企業社即 陳怡秀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22萬6,011元、醫療費用補償及失能補償27萬3,989元、勞工退休金4萬1,754元,合計54萬1,754元(計算式:226,011元+273,989元+41,754元=541,75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工資補償22萬6,011元、勞工退休金4萬1,754元,金額共計26萬7,765元(計算式:226,011元+41,754元=267,76
5元)部分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3,989元(計算式:5,950元—5,950元×267,765/541,754×2/3=3,9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