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楊錦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明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1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20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雄簡聲字第7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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