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丙○○
戊○○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應補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