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依聲請人之主張,本件工程總價為新臺
幣44,660元,縱然併計修補系爭工程瑕疵之費用,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亦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
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