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3日自第三人挺
鈞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全部,聲請人乃依法向
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寄至相對人戶籍地址之通知函
,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原件退回,而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請於3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
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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