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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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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