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張坤
被   告  張坤明
       張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一號家事事件判決確定、和解、
調解、撤回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係主張其為
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東縣
○○○鄉○○村○○路○○號鐵皮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權
占有人,被告故意將系爭房屋換鎖致其受有住宿費、食物損
壞等損害,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將系
爭房屋門鎖回復原狀。然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歸屬問題,業經
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本院家事法庭提起返還遺產之
訴,由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家事事件受理在案,有民
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
核閱無訛。而原告是否有權占有系爭房屋、被告是否為有權
將系爭房屋換鎖等情,尚待上開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先予確認
,爰在該事件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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