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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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昌億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林阿仙 訴訟代理人 葉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秀娟 │合作金庫商│107年10月10日│68,972元│MG0000000│受款人:昌││││業銀行 東嘉 ││││億加油站有││││義分行││││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