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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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份另送最高法院審理),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份,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