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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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 王覲
王亨 共同法定代理人 溫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反訴被告 李慧莉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2年家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另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及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規定為反請求,請求反訴被告應各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9,484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聲明之金額合計為37萬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如本件遺產價額因兩造訴訟攻防有所增益,則反訴原告須依其等可得利益額或擴張後之聲明金額再補繳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