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君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君印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君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