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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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598號
原   告  鄧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豪
被   告  黃彥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原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與安和路口時
因違反特定標線禁制之過失,不慎擦撞原告所有,由陳宣豪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此支出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
計新臺幣(下同)22,381元(包含:零件費用10,699元、工
資費用11,682元);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38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群
喜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服務廠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服務廠維修車歷、車損照
片為證,並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臺中市000000000000
0000路0000000號查詢汽車車籍在卷可稽;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
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民國105年1月出廠,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車
籍(見本院卷第79頁)在卷為憑,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
107年11月17日止,使用期間為2年11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
之零件費用10,699元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
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7,880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
,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2,819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
式),加計工資費用11,682元,總計為14,501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5
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5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按同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
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
第3項所示之金額。再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江婉君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107年11月17日,已使用2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估定為2,819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第1年折舊值:10,6990.369=3,9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699-3,948=6,751
2、第2年折舊值:6,7510.369=2,4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6,751-2,491=4,260
3、第3年折舊值:4,2600.369(11/12)=1,441
第3年折舊後價值:4,260-1,44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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