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78號
原   告  林文興
被   告  王朱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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