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告 楊潘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3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辦貸款乙筆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整
,尚積欠本金10,230元、利息及違約金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
據、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惟違約金部分,因近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
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然客戶
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損
害可言,故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為偏高,殊非公允,本院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
為適當。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
3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8%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