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蔡宛庭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已於民國107年5月16
日遷址至高雄市○○區○○街○○巷○弄○號2樓,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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