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8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其傷害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裁定法院以抗告人有緩刑宣告撤銷之原因,而為緩刑宣告撤銷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茲引用原裁定法院之裁定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並無刑法撤銷緩刑之事由:⒈按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緩刑宣告之事由,不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均應以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始能撤銷之。此參照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⒉抗告人另涉嫌之案件,抗告人始終否認犯罪,且亦缺乏積極事證證明抗告人有共同犯意聯絡及共同行為之分擔。原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共犯科處抗告人有期徒刑壹年,顯有不合。抗告人已依法提起上訴,刻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㈡抗告人並無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情事:⒈查抗告人固因上揭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科處徒刑,惟抗告人不服上訴中,犯罪與否仍屬未確定。自不能根據未確定之判決,據以認定抗告人有何違反之事由。⒉又該案被害人並未指認抗告人不法犯行,固亦欠缺被告犯罪事證。⒊抗告人與同案被告 王榮聖 等雖有往來,惟因彼此係國中同學,縱有交往,亦屬人情之常,尤不能據此認定抗告人有何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之事由。綜上,抗告人認原裁定顯有未洽,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惟㈠按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又同法第74之3條第1項亦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㈡上開規定之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其目的在監督受刑人緩刑中之行狀,期能繼續保持善行。因此受刑人緩刑中是否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則,自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檢察官即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而法院裁定緩刑宣告撤銷否,法院自得就受保護管束人是否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則,如有違反,情節是否重大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緩刑宣告,自屬當然之解釋。㈢查抗告人前因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於91年11月28日以91年度易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惟其於上開緩刑期內因共犯私行拘禁罪,而為共同逼討債務剝奪被害人 廖文金 之行動自由,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9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及保護管束執行卷宗附卷可稽,抗告人於該案中亦供承當天有與共犯王榮聖一起去找被害人廖文金,僅辯稱「其未強押被害人廖文金,其都在車上睡覺。」云云,惟其所辯已不足採信,並經上開判決詳敘其不足採信之理由。而共犯王榮聖於該案中已坦承其自己有共犯私行拘禁罪之情事,有該判決書可稽,又本件抗告人抗告狀內亦不否認有與共犯王榮聖有交往等情,顯見抗告人於其受保護管束期間內,並未遵守上開應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之規定,違反情節重大,抗告人之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2第1、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原審法院因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前揭理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抗告人抗告意旨另以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緩刑宣告之事由,不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均應以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始能撤銷之云云。惟本件原審法院裁定係依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妨害自由罪,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抗告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2第1、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之理由,將抗告人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則縱該妨害自由案件,現由抗告人上訴中,尚未確定,惟原審法院裁定既非依上開刑法規定撤銷本件抗告人緩刑之宣告,抗告人所指顯無適用之餘地,是該妨害自由案件縱尚未確定,並不影響上開原審法院裁定之認定,抗告人此部分抗告理由,亦乏理由,併為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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