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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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政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廖政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7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及民國97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2月2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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