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漏載「其餘部分無罪」,此由判決內容「參、無罪部分」即可明顯知之,其漏載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