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11月28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6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緩刑(96年度撤緩字第54號)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