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蔡雪貞
訴訟代理人  陳志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好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標的(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巷○○○號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定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280,000元,此有本院雄院高99司執
  勇字第73506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6
  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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