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曾玉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4月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112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玉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潤滑液壹瓶及保險套伍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31日22時15分至5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福泰桔子商旅927號
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不詳姓名年籍之
應召站人員之媒介及證人 陳軍豪 以車牌號碼00-0000
自小客車載送(另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而與成年
男客張釗源姦淫,代價為新臺幣2,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曾玉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軍豪、張釗源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書、調查筆錄、照片、潤滑液1瓶及保險套5個及可資
佐證。
三、扣案之潤滑液1瓶及保險套5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為違
反本法之姦淫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