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