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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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