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趙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富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瑞輝工程有限公
司、 黃林娟 、 陳國龍 及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
度司促字第3375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