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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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74號聲請人 王怡人 新北市○○區○○街○○○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王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需記載被繼承人有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如無法提供印鑑證明,請提出聲請人於花蓮監獄之指印資料,以確認聲請人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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