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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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澄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雷雅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安明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香港商雷雅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安明寧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安明寧之戶籍謄本並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5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