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984號債權人 魯煒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友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記載,借款人並非債權人,請表明債權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經核本件所附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個人,請表明債權人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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