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益程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益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益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