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4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崇毅 、金毅成國際有限公司、 饒元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金毅成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