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簡聲字第17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周祐麒周智仁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其對相對人所寄發之郵局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信封附卷可稽。又依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請該局派員實地查訪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後,得悉相對人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2段2巷73之3號之戶籍地,有該局101年4月4日之新北警中一刑字第1014121897號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聲請人據以經郵局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為據,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要件不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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