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景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7號、103年度執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文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楊景文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102年5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8月│臺中│102年│102年9月│臺中地││││6月│3日│102年度│地院│度中簡│1日│地院│度中簡│2日│檢102││││││偵字第││字第│││字第││年度執││││││11903號││1478號│││1478號││字第│││││││││││││9951號│├─┼───┼────┼────┼────┼──┼───┼────┼──┼───┼────┼───┤│2│竊盜│有期徒刑│102年7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102年│102年12│臺中地││││3月│14日│102年度│地院│度易字│月18日│地院│度易字│月16日│檢103││││││偵字第││第2922│││第2922││年度執││││││19922號││號│││號││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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