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榮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99年1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99年1月19日」之記載為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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