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減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