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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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聲請人 賴秀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 賴傳旺 於110年4月15日死亡,臺端於110年
7月19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 陳明臺端 係於何時(請詳細說明「日期」)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臺端係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