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李成烈 (即 誠盛 工程 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尤文良 間因104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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