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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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 張良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複代理人 曾仰君 律師被上訴人 張鴻儒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中關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
法官沙小雯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