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416號債權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吳湘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宏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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