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屏東縣私立立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