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台南地
方法院郵局第一一0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
年12月15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嗣聲請人於99
1月2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由,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1
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均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
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
、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經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